发文日期: 2012-06-27
生效日期: 2012-08-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3月15日起实施。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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