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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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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07年1月9日
    责任编辑:ld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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