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1-09
生效日期: 2007-01-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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