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1月13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4年3月6日起实施。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会经费计提基数问题(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扣除。(二)工会向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征收的工会筹备金,比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三)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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