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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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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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