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1-09
生效日期: 2007-01-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实施)废止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日实施)废止
3、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实施)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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