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1.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4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 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
2.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6月29日发布;2015年7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规定被 废止
3.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2015年11月10日发布;2015年11 月10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被废止
4.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8月26日发布;2021年9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废止第一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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