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废止本文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本文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2年7月29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22号精神,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调整为: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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