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1-05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管函〔2022〕6号)
2、失效/废止,根据《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二批)》(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80号),本文停止执行,自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我国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税目进行调整。现对《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发布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中税则号列进行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1月5日附件:第一批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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