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4
生效日期: 2006-12-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6〕9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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