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6〕282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6〕282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转发给你。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l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
    责任编辑:ld012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