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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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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区、南汇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国税函〔2006〕7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l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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