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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5〕2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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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通知》第八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使用单位的投诉,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部署,自4月份纳税申报期起,暂按以下工作规程抓好落实。  一、各区县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为投诉受理部门,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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