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返还给原债转股企业。具体规定是: (一)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增加利润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其因停息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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