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23号 

    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2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
    责任编辑:tax962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