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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