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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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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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