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7-09
生效日期: 2013-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本文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废止,自2021年6月29日起实施。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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