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在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市提出了一些政策执行中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厂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应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水厂的净化地、蓄水池等用地按规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