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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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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与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地办事处(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服务单位应于每月征期前向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服务单位上报安徽航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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