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服务单位以下五个方面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服务单位和报告省局。定期向使用单位发放《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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