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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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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河南、湖北、广东、新疆、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6〕27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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