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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