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1-04
生效日期: 1998-01-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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