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责任编辑:ld030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