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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