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行业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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