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0-23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二、对中国邮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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