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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1〕854号 

    人力资源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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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产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发展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从2008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准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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