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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1年第42号令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1年第4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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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何立峰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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