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26
生效日期: 2011-07-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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