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9-14
生效日期: 2011-09-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公布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新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保证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根据近期各地在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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