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7-21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本文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修订:删除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均删去其中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参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国务院令第676号)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2008年7月21日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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