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
    责任编辑:liuchunxiu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