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8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
    责任编辑:tax5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