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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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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3号)收悉,批复如下: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于1995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本公司经贸合作的业务联络及咨询。韩国首尔市瑞草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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