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北京、天津、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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