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09
生效日期: 2010-10-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优惠政策2012年1月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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