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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二) 国税发〔2004〕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二)

    国税发〔200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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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的核实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主要基于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因此,对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和分析,包括关联企业职能或功能分析、影响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等。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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