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2-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一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2004年内暂按以下操作办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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