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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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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尾健生鲍鱼有限公司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2]321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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