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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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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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