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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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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具体通知另行下达)。经研究,现对已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计划予以调整(见附件),并具体通知如下:一、对此次调整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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