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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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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川、陕西、辽宁、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下属全资企业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5]10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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