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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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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4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的请示》(中化总财发材[2004]48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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