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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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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4]15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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