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请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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