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7-29
生效日期: 2005-05-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2006年01月20日 起对本文做了补充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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