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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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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4)70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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