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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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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4〕1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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