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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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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上海、重庆、甘肃、四川、安徽、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2004]中外建财字第10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首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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