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4]964号),现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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