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湖北、广东、辽宁、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坍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收取2004年管理费的申请》(中航材[2004]20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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